灯塔村的经济发展
灯塔村的经济发展
第一产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亩产55公斤, 总产123.75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长山县委派出土改工作队,依靠贫农返还了错斗的中农和工商户的土地和财产,经过半年的时间,完成土地改革任务。1953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1955年春,灯塔村组织4个互助组,同年建立灯塔初级粗手明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1月,灯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入社380户,占总农户的100%, 改变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分红“地五劳五”的分配方式。实行生产资料(土地) 归集体所有,分配推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罚工分),劳动管理实行“四固定”(固定牲畜、固定农具、固定土地、固定劳力) 。1958年10月周村人民公社成立,灯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灯塔生产大队。公社化初期“高指标”“一平二调”“浮夸风”“共产风”盛行,“共产主义”食堂一哄而起,社员吃饭不要钱。1961年6月,贯彻修改后的《农业六十条》,实行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办法,克服了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1962年,改革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固定给生产队;实行工分制度,年终按劳分配,口粮按“人七劳三”或“人四劳六”分配,由生产队据实执行。经过1961~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农业生产迅速发展,集体经济增强,社员生活有了改善。1965年粮食总产量31万公斤,亩产200公斤,社员口粮人均180公斤。1978年,粮食平均亩产300公斤,总产46.5万公斤。1983年全大队实行了大包干责任制,当年粮食总产量达到48万公斤。生产责任制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生产、分配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上交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属、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统一进行基本建设和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1984年周村人民公社改为周村乡,灯塔生产大队改为灯塔村。随着乡镇经济的突起, 灯塔村已逐渐由农业村转变为依靠工业发展的城镇村。1994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灯塔村村民户口转为地方城镇户口。农业生产逐年递减,1998年全村农业生产为零。
第二产业 灯塔村手工业、工业历史久远,明、清时期的丝织业、棉织业、水胶业就很兴盛。建国后,棉织业的达生、志达、久成、九大、建新等机纺户进行了联营,从业人员350名,织机138台,日产棉布4000公尺。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于1956年分别加入公私合营生产合作社。
1958年, 灯塔村建周村农机修造厂,占地面积23303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60年代收为区属企业,到1983年共生产出泰山-12型拖拉机339台,农用电机4374台,播种机991台。1956年灯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后,由一名副社长分管工副业生产。 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实行一级核算,大队的工副业由公社统一管理。1960年实行两级核算, 由大队管理工副业。1984年大队改村,由村委副主任分管村办企业。
灯塔村自1985年起大力发展村办企业。 1985年7月成立周村灯塔钢圈厂,1987年12月成立周村海棉厂,1988年7月成立周村灯塔毛巾厂,1990年成立灯塔牛仔服装厂,1991年成立鲁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灯塔织布厂,1993成立周村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1994年灯塔实业总公司成立,下辖轻纺、机械、化工、电子、建筑等八家企业。 2000年全村企业员工2500人,实现产值5.2亿元,利税3500万元。其中从事建筑行业的450人,产值岩告6340万元,实现利税420万元。
第三产业 灯塔村商业的兴起,始于明朝,明天启三年(1623年)设有羊毛店、皮革店、绸市、蓝布市等。
1948年3月, 周村解放后建立国营贸易公司,在政府鼓励支持下民族商业迅速复苏。1955年国营专业公司相继成立。1978年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多种经营并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渐形成建筑材料、沙发材料、五金交电、绸布服装、装饰材料、油漆家具、饮食服务等销售服务网点薯升。到2000年从事第三产业的有300人,第三产业增加值7947万元,实现利税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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