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啊萍找到了,她的动机真的这么简单?她会承担什么后果?
吴作为一个90后的女大学生,供奉6名战犯的牌位,且编织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理由,,并在登记表上填写“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华群(美国人明妮·魏特琳)”6人名字。当值僧人灵松(1979年9月生,初中辍学)询问被供奉者是其亲属还是朋友,吴啊萍谎称是其朋友。从动机看,吴某供奉时称其为朋友,并没有像她所说“恶梦缠身”,纯属是事发后避重就轻的套路,另主持已知道牌位之事,并没有阻止也没上报,这一切不得不令人联想。南京三十万同胞尸骨未寒,却在同一座城市供奉杀害同胞的战犯?国人的尊严何在?一个90后的大学生,忘却了国家的耻辱,被侵略者洗脑了吗?应彻查背后的阴谋,决不会像吴某所说的那么简单,严惩背后的始作俑者!
之前说过,至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至少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起步,就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点上,已包括去考虑行为人在作案期间是限制刑事能力人的情况,是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应受的处罚。
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在作案期间属于完全刑事能力人,则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个人倾向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因为就算行为人有精神异常,毕竟是间歇性的,在其正常期间亦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改表现,故而五年起步也是有理可讲的。
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因素而作案,至少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故意(间接故意),并符合情节严重要素,符合罪名构成要件,以上这些处罚预测算是告一小结。
但是,行为人的行为还可能关联更深层次的问题。简单说就是,该行为可能是有组织性的,或者是受组织性影响。
从常理判断,如果以信仰等等为出罪的说辞,就涉及到一个性格问题。实施类似行为的人,通常是不具有独立性人格的,换句话说,有人教唆。之后深挖,挖出来什么,肯定也都会累计在处罚中。这些事,就要看在羁押中的侦查情况了。
总之,个人觉得该行为不是那么单纯,受组织性的概率极高,若得严查严办,会是个什么结果,那就拭目以待了。
南京玄奘寺供奉牌位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吴啊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她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官方通报:吴啊萍明知5名被供奉者为侵华日军战犯的情况下,仍出资在宗教活动场所为其设置牌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官方确认,吴啊萍到案,并已被拘留。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犯罪为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定寻衅滋事罪,可能是来自《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单就吴啊萍的行为来看,在寺庙这种公共场所供奉日本侵华战犯,扰乱公共秩序,确实可以使用这个兜底的罪名,即寻衅滋事罪。
至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单单就吴啊萍的犯罪行为来看,可能不好直接就认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多次且恶劣的行为。所以量刑的话,大概率有可能是五年以下。我们此前已发生不少侮辱烈士被判刑的案例,这类犯罪虽然不是定寻衅滋事罪,但行为大体差不多。从此前的案例来看,并没有判得很重,很多也就是在一年有期徒刑犯罪。但吴啊萍造成的社会影响是目前发生案件中最为恶劣的,刑罚有可能会稍微重点。
因为犯的不是死罪,但得罪的人太多了,会有很多人恨不得寝皮食肉。所以先抓起来等于保护起来,风声过了再慢慢审。我们这儿前几年有一个无知的回民往羊肉里掺猪肉卖就是这么处理的。于法罪不至死,但于情应抽筋扒皮。